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