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祖岳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祖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祖岳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