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