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秩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判決  99年度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99年2月4日南縣歸警偵字第09900021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29日凌晨零時1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鄉○○路○○○號「金滿座釣蝦場複合式
餐飲」。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陳0
瑾(00年0月00日生)、陳0瑩(83年11月23日)、陳0
斌(00年0月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0瑾、陳0瑩、陳0斌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一紙、勸導少年登記表三
紙、現場照片三幀、金滿座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二紙附卷。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