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壹拾玖萬柒佰伍佰柒拾陸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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