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告 丁義諫

被告 徐美綢

上列被告徐美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耀賢

法官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泠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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