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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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聲請人 李依倫

相對人 吳娟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娟儀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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