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5號

聲請人 鍾錦雲 (即 盧振興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2256-6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2257-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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