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5800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一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各一罪)、竊盜(三罪)、施用第一級毒品(一罪)、販賣第二級毒品(三罪)、竊盜(四罪)等十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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