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鳳山市海光里海光四村289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無保虞逃,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5月13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甲○○,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鳳山市海光里海光四村289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