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肆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肆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壹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