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0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後備軍人,籍設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巷○○號,未在該地居住,亦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行方不明,致指定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龍陵營區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條第三項等犯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七日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論罪科刑。茲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迄今。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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