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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