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聰佰年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