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黎翊珍
上列聲請人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67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