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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