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許陳阿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松山 被告 許松齡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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