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文輝
籍設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即新竹○○○○○○○○)被告 黃相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15、17916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於107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劉姜子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紫夜眼」,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莊展晟 (暱稱「 布魯托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及 邱琬期 (暱稱「快記」,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自民國111年5月起; 陳慶楊 (暱稱「狗蛋大兵」,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4萬元)及 林恆寬 (暱稱「一陣風」,由本院另案審理)自111年5月20日起;丙○○(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豆花」)、 張程佑 (暱稱「iphone」,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及 王皓義 (暱稱「深海潛水王」,由本院另案審理)自111年6月初起; 王靖騰 (暱稱「莫緊張」,由本院另案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胖虎 」及「小C」等人自111年6月30日起; 詹淳皓 (暱稱「天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自111年7月18日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依該詐騙集團組織分工,上列之人係以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5樓房屋為據點,負責為詐騙集團收購人頭帳戶供以詐欺及洗錢之工作(即俗稱之「車商」集團),其運作模式係由劉姜子擔任指揮,邱琬期擔任帳房管理金錢,丙○○則與莊展晟、林恆寬、王皓義、 涂奕珉 、綽號「胖虎」及「小C」等人均為「內勤組」(或稱「控組」,依劉姜子指示定點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管制其出入,且須以影片回報現場狀況,又於人頭帳戶提供者將離開時,負責教導人頭帳戶提供者事後報警,謊報係申辦貸款受騙始提供帳戶資料免遭追訴之方法,日薪3,000元),張程佑、陳慶楊、詹淳皓及王靖騰等人均為「外務組」(或稱「外勤組」,須完成劉姜子交代事項,例如帶同人頭帳戶提供者至金融機構開戶或辦理相關設定等,日薪1,500元,另設有獎金制度,即按完成之事項,可分別獲得1,5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之獎金)。上開成員間彼此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聯繫業務,各於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之時起,與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向成員(陳慶楊、王皓義)收購名下之金融帳戶外,並透過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對外收購人頭帳戶,且於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指定地點交付帳戶及證件資料後,旋取走人頭帳戶提供者之手機,不讓其對外聯繫,並將人頭帳戶提供者帶往位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南市、花蓮縣等地區之旅館或民宿內定點管控,以徹底監管使用各該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先後取得如附表各編號「人頭帳戶」欄及附表編號14之3、73、74所示之第一層帳戶資料,由丙○○負責監控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賣家(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293頁),待確認各該人頭帳戶得以安全使用無虞,旋將之提供予上揭詐騙集團上游,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法,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或再遭詐騙集團轉匯至附表各編號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 羅湍鎂 (另案審理中)帳戶部分,係羅湍鎂於111年6月間,因缺錢花用,羅湍鎂與其男友丁○○遂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由丁○○代為聯繫 高士博 (另案偵辦)、王靖騰,並相約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址見面,以討論出售帳戶之事,見面後,羅湍鎂同意以每帳戶8萬元之對價出售其帳戶資料,且於交付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即附表編號6-11)予張程佑後,丁○○則與羅湍鎂一起入控,亦即同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址,為王皓義、丙○○、陳慶楊、林恆寬、張程佑、「胖虎」等人定點監控,期間羅湍鎂僅取得1萬元報酬,且配合申辦將來銀行帳戶資料供上揭組織使用(即附表編號1-5),其後2人一同遭丟包於路旁。張程佑及其中某員則分持人頭帳戶申登人之手機,假扮各該帳戶之申辦人,接聽銀行之鉅額款項入帳確認電話,佯稱係材料費、土地交易款項云云,以取信於銀行人員,使鉅額款項得以順利入帳,並旋即轉入其他帳戶內,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復由詐騙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各該人頭帳戶內之詐騙款項朋分花用,待人頭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後,始讓受控之人頭帳戶提供者離開,丙○○並因此而獲有6萬元之報酬。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淡水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丙○○、丁○○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丙○○、丁○○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丁○○對於前揭犯行迭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7915卷第6-10、38-41頁;偵17916卷第5-9、36-39頁;聲羈266卷第43-47頁;聲83卷第16頁反面;聲166卷第16頁反面;本院金訴724卷第113、118-119、131、134-135、294-295、360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劉姜子於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一第139至142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21至226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莊展晟於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四第49至53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45至249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詹淳皓於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33至238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邱琬期於本院另案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陳慶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二第9至16頁、第21至24頁、第71至72-1頁、第158至160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69至27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張程佑於偵查中、本院另案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四第148至149頁、第218至223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58頁、第454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王靖騰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1950卷第6至12頁、第157至162頁、第193至195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03至417頁)、證人王皓義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7054偵卷第1至5頁、第12至14頁、第19至22頁)、證人林恆寬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時(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第146至149頁)、證人 陳筱蓓 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1358偵卷五第5至12頁、第61至62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證人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證人 賴佳琪 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即華泰商業銀行主管 劉淑華 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見12839偵卷第29至30頁),並有111年7月4日員警偵查報告(2019他卷第2至4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第152、209、23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11年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11358偵卷四第19至20頁、卷六第4至15頁、卷七第315至319頁、16138偵卷五第107至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羅湍鎂)、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案物照片(見11358偵卷五第96至99頁)、劉姜子手機內「資處科」群組成員及訊息對話紀錄、邱琬期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資料、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一第52至60頁、卷七第61至104頁)、莊展晟手機內Telegram帳號資料、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四第28至32頁、卷七第114至149頁)、張程佑手機內群組訊息對話紀錄、備忘錄內容及手機內儲存之證件及帳戶資料照片(見11358偵卷四第121至142頁)、林恆寬手機內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五第89至94頁)、詹淳皓及張程佑等人之手機資料截圖及手機內訊息對話紀錄、人頭帳戶資料截圖(見11358偵卷七第151至312頁)、王靖騰手機內人頭帳戶提供人 謝孟橋 、 陳子洋 之個人資訊及身分證件照片截圖(見11950偵卷第23至25頁)、王靖騰手機內訊息對話紀錄、人頭帳戶提供人 李明芳 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見16138偵卷二第125至132頁、第134至135頁)、人頭帳戶提供人 何毓婷 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186至190頁)、林恆寬之手機內備忘錄事項截圖、人頭帳戶提供人 黃晉成 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199至202頁)、人頭帳戶提供人 朱偉傑 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212至214頁),及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丙○○、丁○○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附表編號58之告訴人I○○雖具狀表示另於111年7月21日匯入32000元、41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此為 鄭富瓏 所申辦之帳戶(見本院卷第191頁)。然起訴書所載被告丙○○所屬詐騙集團掌控之鄭富瓏帳戶僅有附表編號13、20所示其將來銀行帳戶,未見告訴人I○○所指鄭富瓏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尚難認定上開2筆詐騙款項,特此敘明。
四、論罪:
㈠、被告丙○○部分:
1、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2、綜觀被告丙○○前案記錄,附表編號6應為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首次從事詐欺犯行,是核被告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丙○○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核被告丙○○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5、7至7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其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詐騙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先後多次匯款,應認係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針對單一被害人或告訴人,自應祇成立詐欺取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丙○○就本件犯行,與劉姜子、莊展晟、邱琬期、詹淳皓、陳慶楊、張程佑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丙○○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4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丙○○前於107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丙○○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犯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丙○○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當應完全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丙○○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惟被告丙○○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㈡、被告丁○○部分:
1、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丁○○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2、公訴意旨並未記載被告丁○○構成累犯之情事,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丁○○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被告丁○○是否構成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丁○○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所得,被告丙○○參與犯罪組織負責定點監控人頭帳戶,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丁○○則陪同另案被告羅湍鎂提供帳戶且一起入控,並其等所為均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被告丁○○部分則是附表編號1至11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生危害甚鉅,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丙○○、丁○○犯後均坦認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丙○○就附表編號6部分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其餘73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量刑應有區別,暨其等本件被告二人品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所獲報酬及告訴人、被害人之意見,而被告丙○○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時負責詐騙集團控點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獨居;被告丁○○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工作為園藝,未婚,無未成年子女,月收4萬8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併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末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惟該條項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於110年12月10日以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案對被告丙○○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丙○○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問:你參與本件詐騙集團實際有無領到報酬?)一天領到2,000元,我大概總共領不到一個月,獲利大概6萬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19頁),是被告丙○○本件犯罪所得為6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問:將起訴書所載帳戶販賣給詐騙集團後,你實際有無領到報酬?)我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錢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34頁),遍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丁○○有何因本件犯行而獲取報酬之情,則其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起訴書附件三所示扣案物,或查非被告二人所有,或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之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及告訴人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證據1r○○【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r○○加入投資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匯豐投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r○○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r○○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被害人r○○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3頁)。2Z○○(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Z○○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Z○○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Z○○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531偵卷第5至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Z○○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及其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訊息對話紀錄(見15531偵卷第7至8頁、第10至18頁)。3乙○○(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乙○○佯稱下載「華鼎」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匯款12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6至218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5頁)。4s○【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s○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s○佯稱至「大廳」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s○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1時至11時2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s○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20至223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s○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9頁)。5b○○(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9、9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佯稱下載使用股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b○○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15時48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頁、第29頁、第31至38頁)。又於111年7月18日10時53分許匯款54萬69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7至161頁)。③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頁、第29頁、第31至38頁、16138偵卷四第59頁)。6F○○(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F○○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MetaTrader4」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F○○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1時43分許現金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F○○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59至26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58頁)。7戌○○(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戌○○佯稱至「VSFX」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253萬元,應予更正)。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3至26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2頁)。8c○○(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至「VSFX」、「MT4」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c○○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30日12時24分許匯款2萬9745元、111年7月1日8時35分許匯款8萬9191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c○○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7至27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c○○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6頁)。9K○○(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K○○佯稱下載「貝萊德」外資券商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K○○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3時22分許匯款18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K○○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3741偵卷第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K○○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3741偵卷第7頁、第9頁、第16頁、第21至23頁)。10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申○○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15時6分許存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人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4頁)。11宇○○(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宇○○至「METATRADER」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宇○○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日13時13分、13時54分許共匯款3萬8000元、111年7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7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6頁)。12酉○○(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7、附件二編號1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1、附件二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酉○○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許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19日9時36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9時46分許轉匯至 黃琮皓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25日10時31分許匯款8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0時44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13辛○○(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7】、【起訴書附件一138號、附件二編號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辛○○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頁、第9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0時25分許轉匯至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黃晉成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91至194頁)。③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④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64頁)。⑤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頁、第94頁)。14E○○【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8、附件二編號15】、【起訴書附件一140號、附件二編號15號】、【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號】14之1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E○○慫恿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8分許匯款3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2又於111年7月27日10時47分許匯款22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10時54分至10時5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3又於111年7月22日匯款165萬3000元至 蔡基傑 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帳戶內(第一層)。於111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轉匯入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5 歐程貴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9號、附件二編號1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程貴佯稱匯款代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歐程貴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8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8時31分許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歐程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至1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之供述。③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歐程貴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至14頁)。16T○○【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T○○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T○○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0時1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7月15日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T○○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0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T○○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至19頁)。17d○○(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d○○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1分許匯款40萬元、111年7月18日10時19分至10時21分、11時56分許共匯款1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至25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d○○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至22頁)。18V○○(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V○○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可代購低價庫藏股等語,致V○○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8時58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V○○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8至2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V○○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6至27頁)。19U○○(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3、1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U○○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議價股可獲利等語,致U○○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9時33分許匯款2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U○○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U○○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頁、第60頁、第64頁、第70頁)。又於111年7月19日10時58許匯款14萬6,85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U○○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U○○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頁第60頁、第64頁、第70頁)。20f○○(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4、13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f○○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匯款36萬元、111年7月18日9時7分許轉帳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f○○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頁、第43至4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f○○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③f○○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頁、第43至44頁)。21Y○○(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Y○○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Y○○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分、19時32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Y○○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48至4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Y○○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七第46至47頁)。22寅○○(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6、1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寅○○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能賺錢等語,致寅○○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2時23分至12時25分許共匯款10萬元、111年7月18日12時23分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又於111年7月20日14時38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23午○○(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午○○佯稱至「華鼎投資機構」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54分許匯款22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1至5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午○○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9至50頁)。24O○○【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8號、附件二編號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O○○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O○○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許存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22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O○○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6至57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O○○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54至55頁)。25i○○【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0號、附件二編號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至「華鼎客服」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i○○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9時30分至9時31分、9時46分許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9時42分、10時20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i○○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i○○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64至65頁)。26G○○【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G○○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G○○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5時7分許匯款16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111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G○○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G○○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67頁)。27丑○○(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丑○○佯稱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5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0至71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6138偵卷四第69頁、第72頁)。28k○○(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k○○佯稱下載使用「MetaTrader4」APP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k○○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k○○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5至7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k○○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73至74頁)。29辰○○(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4、12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辰○○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代操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存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4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30未○○(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未○○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庫藏股可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2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1頁)。31玄○○(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6、13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初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玄○○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匯款2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許存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32H○○(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8、14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H○○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H○○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H○○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H○○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LINE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頁反面、第77頁80頁、第85頁、第86頁、第90至113頁)。右於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匯款160萬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①H○○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H○○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頁、第77頁80頁、第85頁、第86頁、第90至113頁)。33D○○(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D○○加入股票投資傳授群組,並向其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3時56分許匯款11萬8000元、111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匯款14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D○○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97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D○○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96頁)。34天○○(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2號、附件二編號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天○○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10分至9時1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9時43分、48分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6至10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⑤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05頁)。35黃○○【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3、附件二編號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57分至9時58分、10時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9至11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黃○○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4頁、第87頁)。36X○○【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X○○加入股票理財群組,並向其佯稱會款交專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X○○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X○○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X○○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1頁)。37亥○○(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亥○○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4至11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3頁)。38g○○(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g○○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大廳」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g○○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g○○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8至11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g○○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7頁)。39地○○(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地○○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1至12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0頁)。40甲○○○(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專業操盤手,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5日)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7至13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6頁)。41p○○(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p○○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8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p○○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2至13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p○○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1頁)。42巳○○(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巳○○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點股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5至13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4頁)。43己○○【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5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己○○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2日13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8至14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7頁)。44N○○(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N○○佯稱至「德勝_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N○○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匯款4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N○○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2至14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N○○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1頁)。45 張滌松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3號、附件二編號1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滌松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張滌松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52分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3時58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張滌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5至14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③張滌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4頁)。46a○○【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a○○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45分、46分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1至15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a○○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0頁)。47戊○○(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戊○○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8至16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7頁)。48宙○○(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宙○○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宙○○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3至164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2頁)。49J○○(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J○○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J○○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J○○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6至16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J○○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5頁)。50R○○【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R○○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R○○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9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R○○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9至17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R○○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8頁)。51n○○(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n○○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n○○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n○○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77至17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n○○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6頁)。52M○○(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M○○佯稱至「德勝」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M○○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M○○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0至18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M○○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9頁)53B○○【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佯稱為股票分析師,推薦其至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能穩定獲利等語,致B○○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B○○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3至18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B○○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2頁)。54m○○【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m○○佯稱可至「MT4」頭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m○○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3時5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m○○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7至18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m○○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6頁)。55卯○○(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卯○○佯稱可代儲網路遊戲點數並享有優惠等語,致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匯款5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45至4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卯○○之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網路遊戲頁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950偵卷第43頁、第46頁反面、第47至48頁)。56l○○(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6、13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向l○○佯稱欲販售遊戲光碟並請其自行存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l○○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22時41分許存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l○○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l○○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頁、第36至41頁)。又於111年7月28日23時6分許存款6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l○○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16138偵卷五第175至177頁)。③l○○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頁、第36至41頁)。57S○○(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S○○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S○○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更正)、於111年7月27日11時13分許存款4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S○○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6至217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S○○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5頁)。58I○○(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I○○佯稱至「百勝」、「匯豐投信」、「德勝」、「寶來證券」等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I○○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9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I○○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9至22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I○○之報案資料-(見16138偵卷四第218頁)。59o○○(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o○○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o○○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o○○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5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告訴人o○○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24頁)。60庚○○(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庚○○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可購買低於市價之股票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7日11時5分許轉帳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庚○○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7至228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16138偵卷四第226頁、第229頁)。61W○○(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W○○佯稱至「GRAFinance」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W○○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3時11分許匯款1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W○○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1至232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W○○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四第230頁、第233頁)。62h○○(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h○○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h○○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h○○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5至23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h○○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4頁)。63e○○(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e○○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28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e○○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8至241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e○○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7頁)。64Q○○(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Q○○佯稱至「STEPUP」網站投可以賺錢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Q○○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3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Q○○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2頁)。65癸○○【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癸○○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17分至13時19分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5至24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4頁)。66q○○(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q○○佯稱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4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q○○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8至249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q○○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7頁)。67 李弈萱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李弈萱佯稱至「ETF.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李弈萱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2時2分、12時21分許共匯款3萬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弈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1至254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李弈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0頁)。68P○○【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P○○佯稱至投資推廣企劃方案可獲利等語,致P○○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P○○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P○○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5頁)。69j○○(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5號、附件二編號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j○○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j○○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0日11時51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①帳戶內;於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前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②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300萬元,應予更正)。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③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52分至11時54分許轉匯上開①②帳戶內共600萬元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j○○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8至259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j○○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2份(見16138偵卷四第257頁、第260至261頁)。70A○○(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6號、附件二編號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佯稱加入會員參與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0時21分匯款150萬元、10時21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28分許轉匯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63至266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A○○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鹿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四第262頁、第267頁、第270至271頁)。71子○○(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子○○佯稱至「達昌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12時29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3至276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2頁)。72L○○(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L○○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復華投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L○○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L○○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8至279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L○○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7頁)。73壬○○(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壬○○佯稱至「德盛」網站及下載使用「高盛優選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五第31至3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30頁、第33頁)。74C○○(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C○○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匯款16萬2,000元至 郭庭維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C○○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5至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C○○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郵政跨行申請書(見11358偵卷七第4頁、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