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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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原告 林詩窈 被告 童文輝
黃相偉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被告童文輝、黃相偉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5-158、附件二編號7-21之被害人,並不包含原告,故原告並非本件被害人(原告為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5,被告另為他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原告雖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具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自毋庸為准駁之論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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