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文輝
黃相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15號、第17916號),提起上訴,復經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27號),本院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童文輝、黃相偉(下稱被告2人)均有罪在案,被告2人均未提起上訴,檢察官就被告2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59至60、306頁)。是本院僅就被告2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並以經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並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且就相關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認定,均逕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合先敘明。
二、科刑審酌之說明: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參諸修正理由略以:「考量原立法之目的,係在使洗錢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當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故爰修正第2項,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修正後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然更為嚴苛。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均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童文輝部分:
1、被告童文輝前於107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童文輝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7頁),足認被告童文輝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童文輝前有與本案相同罪質案件經執行完畢,卻仍未能戒慎其行再犯本案,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既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仍有應予處罰之惡性,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就被告童文輝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童文輝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始終供述詳實(見偵17915卷第38至41頁、原審金訴724卷第113、118至
119、294至295頁),堪認被告童文輝於偵查與審判中對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坦承犯行,就其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6所為,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就其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7至74所為,亦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童文輝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仍應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三)被告黃相偉部分:
1、被告黃相偉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黃相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見偵17916卷第36至39頁、原審金訴724卷第131、134至135、294至295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被告黃相偉前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10年7月14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1年4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黃相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06至107頁),是被告黃相偉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觀諸卷附之本院被告黃相偉前案紀錄所示,被告黃相偉雖有前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然上開案件係竊盜、毒品等案件,核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種類尚屬有別,罪質互異,倘因此加重最低本刑恐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被告黃相偉本案所犯詐欺等犯行裁量不予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四)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上開併案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為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駁回上訴(關於原判決宣告刑)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至今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任何賠償,且本案被害人之損害既多且眾,原審量刑顯有過輕等語。
(二)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所得,被告童文輝參與犯罪組織負責定點監控人頭帳戶,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黃相偉則陪同另案被告 羅湍鎂 提供帳戶,並其等所為均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致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被告黃相偉部分則是附表二編號1至11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生危害甚鉅,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童文輝就附表二編號6部分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其餘73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量刑應有區別,暨被告2人品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所獲報酬及告訴人、被害人之意見,而被告童文輝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時負責詐騙集團控點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獨居;被告黃相偉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工作為園藝,未婚,無未成年子女,月收4萬8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就被告童文輝部分定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本案原審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過輕之裁量權濫用,且原審既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2人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犯罪所得之利益、角色分工、所生危害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2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原審主 文童文輝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相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及告訴人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證據1 吳煌堯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吳煌堯加入投資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匯豐投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煌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 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吳煌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被害人吳煌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3頁)。2 陳聰龍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聰龍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聰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聰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531偵卷第5至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陳聰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及其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訊息對話紀錄(見15531偵卷第7至8、10至18頁)。3 程淑惠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程淑惠佯稱下載「華鼎」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程淑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匯款12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程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6至218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程淑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5頁)。4 林陸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陸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林陸佯稱至「大廳」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1時至11時2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20至223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林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9頁)。5李 在莒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9、9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 李在莒 佯稱下載使用股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在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15時48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在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李在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29、31至38頁)。又於111年7月18日10時53分許匯款54萬69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在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7至161頁)。③李在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29、31至38頁、16138偵卷四第59頁)。6 梁熙畇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梁熙畇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MetaTrader4」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梁熙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1時43分許現金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梁熙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59至26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梁熙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58頁)。7 糠雅妍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糠雅妍佯稱至「VSFX」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糠雅妍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253萬元,應予更正)。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糠雅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3至26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糠雅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2頁)。8 李怡貞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怡貞佯稱至「VSFX」、「MT4」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李怡貞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30日12時24分許匯款2萬9745元、111年7月1日8時35分許匯款8萬9191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怡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7至27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李怡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6頁)。9 許鳳蘭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鳳蘭佯稱下載「貝萊德」外資券商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鳳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3時22分許匯款18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鳳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3741偵卷第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許鳳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3741偵卷第7、9、16、21至23頁)。10 蕭美粧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蕭美粧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蕭美粧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15時6分許存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蕭美粧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人蕭美粧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4頁)。11 謝堉嫣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謝堉嫣至「METATRADER」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堉嫣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日13時13分、13時54分許共匯款3萬8000元、111年7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謝堉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7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84至86、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謝堉嫣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6頁)。12 賴英綸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7、附件二編號1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1、附件二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賴英綸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賴英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許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19日9時36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 陳子洋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9時46分許轉匯至 黃琮皓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25日10時31分許匯款8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 朱偉傑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0時44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13 楊正邦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7】、【起訴書附件一138號、附件二編號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楊正邦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正邦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楊正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楊正邦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9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 鄭富瓏 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0時25分許轉匯至 黃晉成 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楊正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黃晉成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91至194頁)。③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④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64頁)。⑤楊正邦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94頁)。14 張萬紀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8、附件二編號15】、【起訴書附件一140號、附件二編號15號】、【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號】14之1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萬紀慫恿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張萬紀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8分許匯款3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2又於111年7月27日10時47分許匯款22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10時54分至10時5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3又於111年7月22日匯款165萬3000元至 蔡基傑 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帳戶內(第一層)。於111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轉匯入 林恆寬 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5 歐程貴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9號、附件二編號1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程貴佯稱匯款代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歐程貴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8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8時31分許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歐程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至1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之供述。③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歐程貴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至14頁)。16 陳旭成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旭成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旭成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0時1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7月15日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旭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0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旭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至19頁)。17 李嘉福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嘉福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1分許匯款40萬元、111年7月18日10時19分至10時21分、11時56分許共匯款1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嘉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至25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李嘉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至22頁)。18 陳釔安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釔安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可代購低價庫藏股等語,致陳釔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8時58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釔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8至2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釔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6至27頁)。19 陳玲淑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3、1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玲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議價股可獲利等語,致陳玲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9時33分許匯款2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玲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玲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60、64、70頁)。又於111年7月19日10時58許匯款14萬6,85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玲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陳玲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頁第60、64、70頁)。20 周淑卿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4、13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淑卿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匯款36萬元、111年7月18日9時7分許轉帳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淑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周淑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43至4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淑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③周淑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43至44頁)。21 陳善群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陳善群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善群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分、19時32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善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48至4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善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七第46至47頁)。22 劉宇祥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6、1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劉宇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能賺錢等語,致劉宇祥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2時23分至12時25分許共匯款10萬元、111年7月18日12時23分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劉宇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又於111年7月20日14時38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劉宇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23 鄭伊淑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伊淑佯稱至「華鼎投資機構」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鄭伊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54分許匯款22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鄭伊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1至5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鄭伊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9至50頁)。24 陳秀滿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8號、附件二編號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滿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秀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許存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22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陳秀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6至57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陳秀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54至55頁)。25 方明煌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0號、附件二編號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方明煌佯稱至「華鼎客服」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方明煌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9時30分至9時31分、9時46分許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9時42分、10時20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方明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方明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64至65頁)。26 許秀雅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秀雅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秀雅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5時7分許匯款16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111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秀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許秀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67頁)。27 林瑞生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瑞生佯稱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瑞生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5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瑞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0至71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瑞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6138偵卷四第69、72頁)。28 王幽蘭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幽蘭佯稱下載使用「MetaTrader4」APP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王幽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幽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5至7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王幽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73至74頁)。29 潘金財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4、12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潘金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代操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潘金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存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潘金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潘金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4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潘金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潘金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30 鄭振龍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振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庫藏股可獲利等語,致鄭振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鄭振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2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鄭振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1頁)。31 邱有田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6、13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初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邱有田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有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匯款2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邱有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邱有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許存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邱有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邱有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32 許婉怡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8、14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許婉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婉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婉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許婉怡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LINE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頁反面、第77頁80、85、86、90至113頁)。右於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匯款160萬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①許婉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許婉怡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77頁80、85、86、90至113頁)。33 張仕康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仕康加入股票投資傳授群組,並向其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仕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3時56分許匯款11萬8000元、111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匯款14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張仕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97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張仕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96頁)。34 謝文瑞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2號、附件二編號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文瑞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10分至9時1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9時43分、48分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謝文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6至10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⑤謝文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05頁)。35 邱美舒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3、附件二編號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邱美舒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邱美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57分至9時58分、10時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邱美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9至11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邱美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4、87頁)。36 陳偉文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偉文加入股票理財群組,並向其佯稱會款交專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偉文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偉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偉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1頁)。37 薛常泮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薛常泮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薛常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薛常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4至11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薛常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3頁)。38 林妙瓏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妙瓏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大廳」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妙瓏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妙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8至11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林妙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7頁)。39 謝佳蓁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佳蓁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佳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謝佳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1至12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謝佳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0頁)。40曾 廖碧雲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曾廖碧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專業操盤手,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曾廖碧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5日)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曾廖碧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7至13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曾廖碧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6頁)。41 何錦祥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錦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8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何錦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2至13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何錦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1頁)。42 蔡志証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志証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點股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志証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蔡志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5至13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蔡志証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4頁)。43 黃麗梅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5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黃麗梅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麗梅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2日13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黃麗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8至14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麗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7頁)。44 陳月姬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月姬佯稱至「德勝_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月姬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匯款4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月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2至14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月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1頁)。45張 滌松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3號、附件二編號1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 張滌松 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張滌松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52分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誤載於111年7月13日、21日共匯款125萬元,應予更正)。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3時58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張滌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5至14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③張滌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4頁)。46 李一萍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李一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一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45分、46分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一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1至15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李一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0頁)。47 黃惠雲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惠雲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黃惠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黃惠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8至16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惠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7頁)。48 饒坤德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饒坤德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饒坤德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饒坤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3至164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饒坤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2頁)。49 許銘堂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銘堂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許銘堂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銘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6至16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許銘堂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5頁)。50 陳宗雄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宗雄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陳宗雄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9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宗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9至17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宗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8頁)。51 江羅威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羅威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江羅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江羅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77至17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江羅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6頁)。52 郭芳榮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芳榮佯稱至「德勝」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芳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郭芳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0至18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郭芳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9頁)53 洪銀池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銀池佯稱為股票分析師,推薦其至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能穩定獲利等語,致洪銀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洪銀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3至18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洪銀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2頁)。54成美容【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成美容佯稱可至「MT4」頭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成美容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3時5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成美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7至18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成美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6頁)。55 劉柏峰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柏峰佯稱可代儲網路遊戲點數並享有優惠等語,致劉柏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匯款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謝孟橋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柏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45至4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劉柏峰之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網路遊戲頁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950偵卷第43、46頁反面、第47至48頁)。56 王麒翔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6、13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向王麒翔佯稱欲販售遊戲光碟並請其自行存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王麒翔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22時41分許存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麒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王麒翔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36至41頁)。又於111年7月28日23時6分許存款6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麒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16138偵卷五第175至177頁)。③王麒翔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36至41頁)。57 陳明義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陳明義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明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更正)、於111年7月27日11時13分許存款4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明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6至217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陳明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5頁)。58 許章 愿(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 許章愿 佯稱至「百勝」、「匯豐投信」、「德勝」、「寶來證券」等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許章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9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章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9至22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許章愿之報案資料-(見16138偵卷四第218頁)。59 何志峯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志峯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何志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何志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5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告訴人何志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24頁)。60 楊世安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楊世安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可購買低於市價之股票獲利等語,致楊世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7日11時5分許轉帳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楊世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7至228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楊世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16138偵卷四第226、229頁)。61 陳浩瑜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浩瑜佯稱至「GRAFinance」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浩瑜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3時11分許匯款1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何毓婷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浩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1至232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浩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四第230、233頁)。62 林保松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保松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林保松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保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5至23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林保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4頁)。63 周士財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士財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周士財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28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士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8至241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周士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7頁)。64 陳依 璘(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 陳依璘 佯稱至「STEPUP」網站投可以賺錢等語,致陳依璘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依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3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依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2頁)。65 溫玉如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溫玉如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溫玉如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17分至13時19分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溫玉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5至24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溫玉如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4頁)。66 吳婉庭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婉庭佯稱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婉庭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4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吳婉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8至249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吳婉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7頁)。67 李弈萱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李弈萱佯稱至「ETF.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李弈萱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2時2分、12時21分許共匯款3萬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弈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1至254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李弈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0頁)。68 陳佳琳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佳琳佯稱至投資推廣企劃方案可獲利等語,致陳佳琳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佳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佳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5頁)。69 王士豪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5號、附件二編號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王士豪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王士豪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0日11時51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①帳戶內;於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前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②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300萬元,應予更正)。①匯入 李明芳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③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52分至11時54分許轉匯上開①②帳戶內共600萬元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 賴佳琪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王士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8至259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王士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2份(見16138偵卷四第257、260至261頁)。70 柯有貹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6號、附件二編號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柯有貹佯稱加入會員參與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柯有貹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0時21分匯款150萬元、10時21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28分許轉匯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柯有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63至266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柯有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鹿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四第262、267、270至271頁)。71 廖培清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廖培清佯稱至「達昌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廖培清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12時29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廖培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3至276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廖培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2頁)。72 郭芮宇 (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芮宇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復華投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芮宇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郭芮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8至279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郭芮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7頁)。73楊 智程 (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 楊智程 佯稱至「德盛」網站及下載使用「 高盛優 選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智程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楊智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五第31至3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楊智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30、33頁)。74 徐慶寶 (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慶寶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徐慶寶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匯款16萬2,000元至 郭庭維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徐慶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5至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徐慶寶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郵政跨行申請書(見11358偵卷七第4、9頁)。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文輝被告黃相偉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15、17916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童文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相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童文輝前於107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劉姜子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紫夜眼」,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莊展晟 (暱稱「布魯托」,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及 邱琬 期(暱稱「快記」,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20萬元)自民國111年5月起; 陳慶楊 (暱稱「狗蛋大兵」,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4萬元)及林恆寬(暱稱「一陣風」,由本院另案審理)自111年5月20日起;童文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豆花」)、 張程佑 (暱稱「iphone」,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及 王皓義 (暱稱「深海潛水王」,由本院另案審理)自111年6月初起; 王靖騰 (暱稱「莫緊張」,由本院另案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胖虎 」及「小C」等人自111年6月30日起; 詹淳皓 (暱稱「天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自111年7月18日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依該詐騙集團組織分工,上列之人係以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5樓房屋為據點,負責為詐騙集團收購人頭帳戶供以詐欺及洗錢之工作(即俗稱之「車商」集團),其運作模式係由劉姜子擔任指揮, 邱琬期 擔任帳房管理金錢,童文輝則與莊展晟、林恆寬、王皓義、 涂奕珉 、綽號「胖虎」及「小C」等人均為「內勤組」(或稱「控組」,依劉姜子指示定點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管制其出入,且須以影片回報現場狀況,又於人頭帳戶提供者將離開時,負責教導人頭帳戶提供者事後報警,謊報係申辦貸款受騙始提供帳戶資料免遭追訴之方法,日薪3,000元),張程佑、陳慶楊、詹淳皓及王靖騰等人均為「外務組」(或稱「外勤組」,須完成劉姜子交代事項,例如帶同人頭帳戶提供者至金融機構開戶或辦理相關設定等,日薪1,500元,另設有獎金制度,即按完成之事項,可分別獲得1,5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之獎金)。上開成員間彼此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聯繫業務,各於加入上開詐騙集團之時起,與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向成員(陳慶楊、王皓義)收購名下之金融帳戶外,並透過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對外收購人頭帳戶,且於人頭帳戶提供者前往指定地點交付帳戶及證件資料後,旋取走人頭帳戶提供者之手機,不讓其對外聯繫,並將人頭帳戶提供者帶往位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南市、花蓮縣等地區之旅館或民宿內定點管控,以徹底監管使用各該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先後取得如附表各編號「人頭帳戶」欄及附表編號14之3、73、74所示之第一層帳戶資料,由童文輝負責監控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賣家(業據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293頁),待確認各該人頭帳戶得以安全使用無虞,旋將之提供予上揭詐騙集團上游,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詐騙方法,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及告訴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或再遭詐騙集團轉匯至附表各編號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羅湍鎂(另案審理中)帳戶部分,係羅湍鎂於111年6月間,因缺錢花用,羅湍鎂與其男友黃相偉遂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由黃相偉代為聯繫 高士博 (另案偵辦)、王靖騰,並相約在桃園市○○區某址見面,以討論出售帳戶之事,見面後,羅湍鎂同意以每帳戶8萬元之對價出售其帳戶資料,且於交付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即附表編號6-11)予張程佑後,黃相偉則與羅湍鎂一起入控,亦即同在桃園市○○區某址,為王皓義、童文輝、陳慶楊、林恆寬、張程佑、「胖虎」等人定點監控,期間羅湍鎂僅取得1萬元報酬,且配合申辦將來銀行帳戶資料供上揭組織使用(即附表編號1-5),其後2人一同遭丟包於路旁。張程佑及其中某員則分持人頭帳戶申登人之手機,假扮各該帳戶之申辦人,接聽銀行之鉅額款項入帳確認電話,佯稱係材料費、土地交易款項云云,以取信於銀行人員,使鉅額款項得以順利入帳,並旋即轉入其他帳戶內,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復由詐騙集團以不詳方式,取得各該人頭帳戶內之詐騙款項朋分花用,待人頭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後,始讓受控之人頭帳戶提供者離開,童文輝並因此而獲有6萬元之報酬。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淡水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文輝、黃相偉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童文輝、黃相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童文輝、黃相偉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童文輝、黃相偉對於前揭犯行迭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7915卷第6-
10、38-41頁;偵17916卷第5-9、36-39頁;聲羈266卷第43-47頁;聲83卷第16頁反面;聲166卷第16頁反面;本院金訴724卷第113、118-119、131、134-135、294-295、360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劉姜子於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一第139至142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21至226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莊展晟於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四第49至53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45至249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詹淳皓於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33至238頁、第45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邱琬期於本院另案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陳慶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另案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二第9至16頁、第21至24頁、第71至72-1頁、第158至160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69至273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即共犯張程佑於偵查中、本院另案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358偵卷四第148至149頁、第218至223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258頁、第454頁、第447至459頁、第465至477頁)、證人王靖騰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1950卷第6至12頁、第157至162頁、第193至195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03至417頁)、證人王皓義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7054偵卷第1至5頁、第12至14頁、第19至22頁)、證人林恆寬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時(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第146至149頁)、證人 陳筱蓓 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1358偵卷五第5至12頁、第61至62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證人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證人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本院金訴686卷一第447至459頁)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即華泰商業銀行主管 劉淑華 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見12839偵卷第29至30頁),並有111年7月4日員警偵查報告(2019他卷第2至4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第152、209、23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111年聲監續字第40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11358偵卷四第19至20頁、卷六第4至15頁、卷七第315至319頁、16138偵卷五第107至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羅湍鎂)、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案物照片(見11358偵卷五第96至99頁)、劉姜子手機內「資處科」群組成員及訊息對話紀錄、邱琬期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資料、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一第52至60頁、卷七第61至104頁)、莊展晟手機內Telegram帳號資料、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四第28至32頁、卷七第114至149頁)、張程佑手機內群組訊息對話紀錄、備忘錄內容及手機內儲存之證件及帳戶資料照片(見11358偵卷四第121至142頁)、林恆寬手機內群組訊息對話紀錄(見11358偵卷五第89至94頁)、詹淳皓及張程佑等人之手機資料截圖及手機內訊息對話紀錄、人頭帳戶資料截圖(見11358偵卷七第151至312頁)、王靖騰手機內人頭帳戶提供人謝孟橋、陳子洋之個人資訊及身分證件照片截圖(見11950偵卷第23至25頁)、王靖騰手機內訊息對話紀錄、人頭帳戶提供人李明芳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見16138偵卷二第125至132頁、第134至135頁)、人頭帳戶提供人何毓婷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186至190頁)、林恆寬之手機內備忘錄事項截圖、人頭帳戶提供人黃晉成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199至202頁)、人頭帳戶提供人朱偉傑之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照片、提供帳戶之訊息對話紀錄(見16138偵卷二第212至214頁),及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童文輝、黃相偉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附表編號58之告訴人許章愿雖具狀表示另於111年7月21日匯入32000元、41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此為鄭富瓏所申辦之帳戶(見本院卷第191頁)。然起訴書所載被告童文輝所屬詐騙集團掌控之鄭富瓏帳戶僅有附表編號13、20所示其將來銀行帳戶,未見告訴人許章愿所指鄭富瓏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尚難認定上開2筆詐騙款項,特此敘明。
四、論罪:
㈠、被告童文輝部分:
1、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2、綜觀被告童文輝前案記錄,附表編號6應為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首次從事詐欺犯行,是核被告童文輝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童文輝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核被告童文輝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5、7至7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其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詐騙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先後多次匯款,應認係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針對單一被害人或告訴人,自應祇成立詐欺取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童文輝就本件犯行,與劉姜
子、莊展晟、邱琬期、詹淳皓、陳慶楊、張程佑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4、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童文輝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4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童文輝前於107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童文輝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案所犯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童文輝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當應完全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童文輝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惟被告童文輝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㈡、被告黃相偉部分:
1、核被告黃相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黃相偉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黃相偉於偵查及審理中均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2、公訴意旨並未記載被告黃相偉構成累犯之情事,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黃相偉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被告黃相偉是否構成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童文輝、黃相偉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所得,被告童文輝參與犯罪組織負責定點監控人頭帳戶,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黃相偉則陪同另案被告羅湍鎂提供帳戶且一起入控,並其等所為均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被告黃相偉部分則是附表編號1至11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生危害甚鉅,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童文輝、黃相偉犯後均坦認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童文輝就附表編號6部分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其餘73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量刑應有區別,暨其等本件被告二人品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所獲報酬及告訴人、被害人之意見,而被告童文輝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時負責詐騙集團控點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獨居;被告黃相偉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迄今工作為園藝,未婚,無未成年子女,月收4萬8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併就被告童文輝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末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惟該條項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於110年12月10日以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釋字第81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案對被告童文輝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童文輝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問:你參與本件詐騙集團實際有無領到報酬?)一天領到2,000元,我大概總共領不到一個月,獲利大概6萬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19頁),是被告童文輝本件犯罪所得為6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黃相偉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問:將起訴書所載帳戶販賣給詐騙集團後,你實際有無領到報酬?)我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錢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34頁),遍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黃相偉有何因本件犯行而獲取報酬之情,則其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起訴書附件三所示扣案物,或查非被告二人所有,或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之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及告訴人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證據1吳煌堯【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吳煌堯加入投資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匯豐投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煌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吳煌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被害人吳煌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3頁)。2陳聰龍(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聰龍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聰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聰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531偵卷第5至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陳聰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示表及其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訊息對話紀錄(見15531偵卷第7至8頁、第10至18頁)。3程淑惠(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程淑惠佯稱下載「華鼎」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程淑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匯款12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程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16至218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程淑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5頁)。4林陸【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陸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林陸佯稱至「大廳」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1時至11時2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六第220至223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林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六第219頁)。5李在莒(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9、9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在莒佯稱下載使用股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在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15時48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在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開戶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變更資料、交易明細(見16689偵卷第10至22頁、15531偵卷第19至24頁、16138偵卷五第143至145頁)。④李在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頁、第29頁、第31至38頁)。又於111年7月18日10時53分許匯款54萬69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在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689偵卷第23至24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7至161頁)。③李在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訊息對話紀錄(見16689偵卷第25至27頁、第29頁、第31至38頁、16138偵卷四第59頁)。6梁熙畇(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梁熙畇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MetaTrader4」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梁熙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1時43分許現金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梁熙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59至26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梁熙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58頁)。7糠雅妍(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糠雅妍佯稱至「VSFX」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糠雅妍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253萬元,應予更正)。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糠雅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3至26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糠雅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2頁)。8李怡貞(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怡貞佯稱至「VSFX」、「MT4」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李怡貞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30日12時24分許匯款2萬9745元、111年7月1日8時35分許匯款8萬9191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怡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67至271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李怡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66頁)。9許鳳蘭(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鳳蘭佯稱下載「貝萊德」外資券商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鳳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3時22分許匯款18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鳳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3741偵卷第6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許鳳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3741偵卷第7頁、第9頁、第16頁、第21至23頁)。10蕭美粧【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蕭美粧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蕭美粧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15時6分許存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蕭美粧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5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人蕭美粧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4頁)。11謝堉嫣(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謝堉嫣至「METATRADER」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堉嫣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日13時13分、13時54分許共匯款3萬8000元、111年7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謝堉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三第277頁)。②羅湍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五第73至78頁、第84至86頁、第110至111頁、13741偵卷第3至5頁)。③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13741偵卷第19至20頁、16138偵卷五第146至148頁)。④謝堉嫣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三第276頁)。12賴英綸(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7、附件二編號16】、【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1、附件二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賴英綸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賴英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許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19日9時36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9時46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於111年7月25日10時31分許匯款8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0時44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賴英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至3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賴英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頁)。13楊正邦(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7】、【起訴書附件一138號、附件二編號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楊正邦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正邦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楊正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楊正邦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頁、第9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0時25分許轉匯至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楊正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至8頁)。②黃晉成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91至194頁)。③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④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64頁)。⑤楊正邦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9頁、第94頁)。14張萬紀【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8、附件二編號15】、【起訴書附件一140號、附件二編號15號】、【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號】14之1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萬紀慫恿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張萬紀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8分許匯款3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2又於111年7月27日10時47分許匯款22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10時54分至10時5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⑤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4之3又於111年7月22日匯款165萬3000元至蔡基傑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帳戶內(第一層)。於111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轉匯入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張萬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至1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張萬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9至10頁)。15歐程貴(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9號、附件二編號1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程貴佯稱匯款代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歐程貴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8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8時31分許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歐程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至1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之供述。③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歐程貴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至14頁)。16陳旭成【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旭成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旭成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0時1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7月15日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旭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0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旭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至19頁)。17李嘉福(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嘉福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1分許匯款40萬元、111年7月18日10時19分至10時21分、11時56分許共匯款1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嘉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至25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李嘉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至22頁)。18陳釔安(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釔安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可代購低價庫藏股等語,致陳釔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8時58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釔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8至2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釔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26至27頁)。19陳玲淑(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3、1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玲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議價股可獲利等語,致陳玲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9時33分許匯款2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玲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玲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頁、第60頁、第64頁、第70頁)。又於111年7月19日10時58許匯款14萬6,85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玲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31至33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陳玲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見11950偵卷第55至57頁第60頁、第64頁、第70頁)。20周淑卿(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4、13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淑卿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匯款36萬元、111年7月18日9時7分許轉帳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淑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周淑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頁、第43至44頁)。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淑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39至42頁)。②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8頁)。③周淑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3份(見11358偵卷七第37至38頁、第43至44頁)。21陳善群(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陳善群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善群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分、19時32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善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48至49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陳善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358偵卷七第46至47頁)。22劉宇祥(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6、1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劉宇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能賺錢等語,致劉宇祥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2時23分至12時25分許共匯款10萬元、111年7月18日12時23分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劉宇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又於111年7月20日14時38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宇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47至4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劉宇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5至46頁)。23鄭伊淑(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伊淑佯稱至「華鼎投資機構」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鄭伊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54分許匯款22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鄭伊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1至53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鄭伊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49至50頁)。24陳秀滿【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8號、附件二編號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滿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秀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許存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22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陳秀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56至57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陳秀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54至55頁)。25方明煌【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0號、附件二編號1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方明煌佯稱至「華鼎客服」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方明煌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9時30分至9時31分、9時46分許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9時42分、10時20分轉匯至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方明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⑤方明煌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64至65頁)。26許秀雅【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秀雅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秀雅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5時7分許匯款16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111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秀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68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許秀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67頁)。27林瑞生(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瑞生佯稱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瑞生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5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瑞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0至71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林瑞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16138偵卷四第69頁、第72頁)。28王幽蘭(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幽蘭佯稱下載使用「MetaTrader4」APP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王幽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幽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5至76頁)。②徐合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50至161頁)。③王幽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6138偵卷四第73至74頁)。29潘金財(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4、12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潘金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代操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潘金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存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潘金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潘金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4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潘金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78至8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潘金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77頁)。30鄭振龍(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振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庫藏股可獲利等語,致鄭振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鄭振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2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鄭振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1頁)。31邱有田(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6、13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初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邱有田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有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匯款2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邱有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邱有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及於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許存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邱有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84至8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邱有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83頁)。32許婉怡(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8、14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許婉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婉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婉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許婉怡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LINE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頁反面、第77頁80頁、第85頁、第86頁、第90至113頁)。右於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匯款160萬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①許婉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73至76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許婉怡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訊息對話紀錄(11950偵卷第73頁、第77頁80頁、第85頁、第86頁、第90至113頁)。33張仕康(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仕康加入股票投資傳授群組,並向其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仕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3時56分許匯款11萬8000元、111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匯款14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陳子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張仕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97頁)。②陳子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41至145頁)。③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2至163頁)。④張仕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96頁)。34謝文瑞(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2號、附件二編號1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文瑞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10分至9時1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9時43分、48分轉匯至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謝文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6至10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④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⑤謝文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05頁)。35邱美舒【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3、附件二編號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邱美舒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邱美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57分至9時58分、10時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邱美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09至11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47至263頁)。④邱美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84頁、第87頁)。36陳偉文【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偉文加入股票理財群組,並向其佯稱會款交專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偉文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偉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偉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1頁)。37薛常泮(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薛常泮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薛常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薛常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4至11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薛常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3頁)。38林妙瓏(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妙瓏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大廳」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妙瓏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妙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18至11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林妙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17頁)。39謝佳蓁(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佳蓁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佳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謝佳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1至12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謝佳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0頁)。40曾廖碧雲(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曾廖碧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專業操盤手,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曾廖碧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5日)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曾廖碧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27至13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曾廖碧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26頁)。41何錦祥(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錦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8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何錦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2至13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何錦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1頁)。42蔡志証(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志証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點股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志証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蔡志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5至136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蔡志証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4頁)。43黃麗梅【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5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黃麗梅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麗梅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2日13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黃麗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38至140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麗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37頁)。44陳月姬(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月姬佯稱至「德勝_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月姬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匯款4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月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2至143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月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1頁)。45張滌松(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3號、附件二編號1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滌松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張滌松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52分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3時58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張滌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45至149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③張滌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44頁)。46李一萍【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李一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一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45分、46分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一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1至152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李一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0頁)。47黃惠雲(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惠雲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黃惠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黃惠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58至16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黃惠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57頁)。48饒坤德(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饒坤德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饒坤德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饒坤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3至164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饒坤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2頁)。49許銘堂(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銘堂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許銘堂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銘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6至167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許銘堂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5頁)。50陳宗雄【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宗雄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陳宗雄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9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宗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69至17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陳宗雄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68頁)。51江羅威(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羅威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江羅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江羅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77至17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江羅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6頁)。52郭芳榮(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芳榮佯稱至「德勝」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芳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郭芳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0至181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郭芳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79頁)53洪銀池【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銀池佯稱為股票分析師,推薦其至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能穩定獲利等語,致洪銀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洪銀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3至185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洪銀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2頁)。54成美容【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成美容佯稱可至「MT4」頭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成美容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3時5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成美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187至188頁)。②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64至171頁)。③成美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186頁)。55劉柏峰(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柏峰佯稱可代儲網路遊戲點數並享有優惠等語,致劉柏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匯款5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劉柏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45至4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劉柏峰之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網路遊戲頁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11950偵卷第43頁、第46頁反面、第47至48頁)。56王麒翔(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36、13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向王麒翔佯稱欲販售遊戲光碟並請其自行存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王麒翔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22時41分許存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麒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2至173頁)。③王麒翔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頁、第36至41頁)。又於111年7月28日23時6分許存款600元至右列帳戶內。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王麒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950偵卷第35至36頁)。②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16138偵卷五第175至177頁)。③王麒翔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存摺封面(見11950偵卷第34頁、第36至41頁)。57陳明義(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陳明義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明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更正)、於111年7月27日11時13分許存款4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明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6至217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陳明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15頁)。58許章愿(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許章愿佯稱至「百勝」、「匯豐投信」、「德勝」、「寶來證券」等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許章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9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許章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19至222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許章愿之報案資料-(見16138偵卷四第218頁)。59何志峯(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5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志峯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何志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9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何志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5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告訴人何志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24頁)。60楊世安(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6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楊世安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可購買低於市價之股票獲利等語,致楊世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7日11時5分許轉帳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楊世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27至228頁)。②朱偉傑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203至207頁)。③朱偉傑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79頁)。④楊世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16138偵卷四第226頁、第229頁)。61陳浩瑜(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浩瑜佯稱至「GRAFinance」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浩瑜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3時11分許匯款1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浩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1至232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浩瑜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四第230頁、第233頁)。62林保松(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保松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林保松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林保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5至23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林保松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4頁)。63周士財(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9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士財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周士財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28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周士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38至241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周士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37頁)。64陳依璘(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依璘佯稱至「STEPUP」網站投可以賺錢等語,致陳依璘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依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3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依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2頁)。65溫玉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溫玉如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溫玉如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17分至13時19分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溫玉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5至24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溫玉如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4頁)。66吳婉庭(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2號】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婉庭佯稱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婉庭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4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吳婉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48至249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吳婉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47頁)。67李弈萱(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3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李弈萱佯稱至「ETF.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李弈萱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2時2分、12時21分許共匯款3萬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李弈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1至254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李弈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0頁)。68陳佳琳【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佳琳佯稱至投資推廣企劃方案可獲利等語,致陳佳琳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陳佳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6頁)。②何毓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6138偵卷二第179至182頁)。③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0至182頁)。④陳佳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55頁)。69王士豪(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5號、附件二編號20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王士豪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王士豪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0日11時51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①帳戶內;於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前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②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300萬元,應予更正)。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③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52分至11時54分許轉匯上開①②帳戶內共600萬元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王士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58至259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王士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2份(見16138偵卷四第257頁、第260至261頁)。70柯有貹(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6號、附件二編號21號】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柯有貹佯稱加入會員參與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柯有貹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0時21分匯款150萬元、10時21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28分許轉匯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①柯有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63至266頁)。②賴佳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2839偵卷第6至11頁、第52至54頁)。③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83至191頁)。④萬來工程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帳卡資料、客戶對帳單、交易明細、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客戶對帳單、遺失帳戶資料之報案文件(見12839偵卷第33頁反面至45頁、16138偵卷五第269至270頁)。⑤柯有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所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鹿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四第262頁、第267頁、第270至271頁)。71廖培清(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廖培清佯稱至「達昌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廖培清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12時29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廖培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3至276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廖培清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2頁)。72郭芮宇(提告)【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8號】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芮宇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復華投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芮宇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①郭芮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四第278至279頁)。②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192頁)。③郭芮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6138偵卷四第277頁)。73楊智程(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智程佯稱至「德盛」網站及下載使用「高盛優選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智程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楊智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6138偵卷五第31至32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2至223頁)。④楊智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6138偵卷五第30頁、第33頁)。74徐慶寶(提告)【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號】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慶寶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徐慶寶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匯款16萬2,000元至郭庭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①徐慶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358偵卷七第5至7頁)。②林恆寬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358偵卷二第79至87頁、第101至104頁)。③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6138偵卷五第224至246頁)。④徐慶寶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郵政跨行申請書(見11358偵卷七第4頁、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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