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08,44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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