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卉筑 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上訴
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3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是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