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遠境馳名107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春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
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