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應公祖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如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為非法人團體,應提出如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錄等佐證資料。

二、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當選證明、登記及備查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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