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應公祖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如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為非法人團體,應提出如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錄等佐證資料。
二、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當選證明、登記及備查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