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5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許芝瓈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燕寶珍
被 告 王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