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陳梨卿
訴訟代理人  廖麗華
被   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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