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陳郁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昆傑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101年8月27日│25,000元│DL0000000│││││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