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國賢指定辯護人蔡信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罪部分,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明知有案遭受偵查仍離家拒不到案,且居無定所,遭檢察官通緝多年始到案,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所為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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