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68號原告 古光雄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同居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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