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登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游志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1年10月10│71,440元│0000000│││││政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