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51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張雅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1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綜合受刑人之意見及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附表】:受刑人張雅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1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犯罪日期110年12月9日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7日、110年12月4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8日、110年11月28日、110年11月28日110年11月24日、110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850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54、15557、265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1、850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54、15557、265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8月1日112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25號、111年度訴字第754、136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112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490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82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490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82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363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82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犯罪日期110年12月23日至110年12月25日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2月8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45、14124、18183、18184、1818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23、17616、2505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840號、112年度偵字第142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9日112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8日113年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07號、113年度執更字第28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54號(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19號(編號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