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與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立委任合約書,被告委任原告為其辦理漁保殘障給付,並約定原告於委任事項完成後,被告應支付保險金所得總額百分之三十為委任報酬,並應於收到金額或入帳日三日內以現金一次給付原告,詎被告已收受勞工保險局給付之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餘元之保險金給付,迄今仍拒不給付報酬,為此依委任合約書請求報酬玖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抗辯:有訂立委任合約書,但未收到保險金云云。
三、經查:被告對於兩造間訂有委任合約書,被告委任原告辦理漁業保險殘障給付,並應給付所得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之事實,並無爭執,而勞工保險局確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給付普通傷病殘廢給付貳拾肆萬貳仟元予被告,該款項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存入被告新竹內湖路郵局○一七一五五—九帳戶等情,業經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調取被告漁業保險申請文件及向新竹郵局調閱交易清單,查明無誤,被告所辯並未收到保險金云云,不足採信,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委任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即柒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非正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