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中縣大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國成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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