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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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小 字第 328 號裁定(93.04.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北小調 字第 296 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小調 字第 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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