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且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