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萬九千二百九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