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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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萬九千二百九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