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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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四十二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