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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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毀損案件,經貴院以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七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號)判處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因於緩刑前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更犯傷害罪,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之緩刑期間內,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二一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