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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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49號

原告 曾氏 垂玲

被告 高西施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合會之起、迄時間及兩造間代付會款之細節尚有待釐清之處,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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