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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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上訴人 張順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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