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上訴人善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發

被上訴人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