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甲○○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