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學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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