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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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竊盜、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