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丁○○
丙○○乙○○
市士林區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面積共計282.57平方公尺x公告地價4,900=1,384,5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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