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3,183元,應繳裁判費42,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