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