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
乙○○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相對人元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樓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七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