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97號
原告麥瑞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麥瑞傳播有限公司、乙○○、甲○○三人各自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50萬元、5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5,4
00、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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