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64號聲請人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1,823,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合計204,104元